关于征求《滨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级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确保区级采购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必进”的相关要求以及省市对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新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滨湖区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中心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级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1年4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的形式送无锡市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152号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传真:81173514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项目采购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滨湖区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锡滨政办发﹝2018﹞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滨湖区区级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场采购主体及管理范围
全区国有(集体)企业,村(社区),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及无锡市第二中医医院等(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和集体资金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含),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含)。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主体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的,采购主体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可自行选择进行公开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及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采购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专家抽取
区级采购项目的专家抽取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采购管理主体
集体企业、村(社区)和区级以下国有企业的采购项目由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审批;区级国有企业(区国投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采购项目审批按照区区有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及无锡市第二中医医院等的采购项目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审批;区国投公司下属公司的采购项目由区国投公司进行审批。(审批表详见附件)
供应商投诉由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工作提供行业指导和业务培训。
六、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严格编制采购预算,规范报备采购计划。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限额标准编制采购预算,并按规定上报采购计划,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执行。原则上无预算不审批,如遇紧急情况需临时追加的采购项目,需经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采购。采购项目应根据财政部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编码和品目名称填报。对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预算及计划的采购项目,采购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公平设定准入条件。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依法选择采购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采购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情形除外。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采购透明程度。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需要公告的采购信息,及时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报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各项法律责任。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采购主管部门备案。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修订合同,确因项目需要修订或补充合同的,需由采购人向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将合同备案。
(六)规范开展履约验收,保障采购质量权益。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本通知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原有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无锡市滨湖区区级采购计划申请表
请于2021年4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的形式送无锡市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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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152号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传真:81173514
无锡市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4月9日
滨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级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区级项目采购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滨湖区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锡滨政办发﹝2018﹞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滨湖区区级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场采购主体及管理范围
全区国有(集体)企业,村(社区),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及无锡市第二中医医院等(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和集体资金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含),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含)。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主体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的,采购主体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可自行选择进行公开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及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采购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专家抽取
区级采购项目的专家抽取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采购管理主体
集体企业、村(社区)和区级以下国有企业的采购项目由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审批;区级国有企业(区国投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采购项目审批按照区区有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及无锡市第二中医医院等的采购项目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审批;区国投公司下属公司的采购项目由区国投公司进行审批。(审批表详见附件)
供应商投诉由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工作提供行业指导和业务培训。
六、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严格编制采购预算,规范报备采购计划。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限额标准编制采购预算,并按规定上报采购计划,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执行。原则上无预算不审批,如遇紧急情况需临时追加的采购项目,需经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采购。采购项目应根据财政部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编码和品目名称填报。对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预算及计划的采购项目,采购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公平设定准入条件。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依法选择采购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采购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情形除外。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采购透明程度。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需要公告的采购信息,及时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报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各项法律责任。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采购主管部门备案。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修订合同,确因项目需要修订或补充合同的,需由采购人向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将合同备案。
(六)规范开展履约验收,保障采购质量权益。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本通知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原有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无锡市滨湖区区级采购计划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