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滨湖区国有资产交易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区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必进”的相关要求以及省市对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的新要求,依据《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18〕5号)、《无锡市滨湖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锡滨委发〔2021〕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中心起草了《滨湖区国有资产交易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2年10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的形式送无锡市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152号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陆大枋;联系号码:81173524
传真:81173514
无锡市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0月17日
滨湖区国有资产交易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区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18〕5号)、《无锡市滨湖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锡滨委发〔2021〕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滨湖区国有资产交易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区属及各镇(开发区、街道)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或企业)。
二、审批权限
1.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交易所包含的区级及以下国有企业300万元以下的资产转让项目,由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审批,并且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出具同意资产转让批复;区国投公司下属企业由区国投公司进行审批,并且由分管副总签字或盖章,出具同意资产转让批复。
2.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交易所包含的区级及以下国有企业8年租期及以下的租赁项目,由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审批,并且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区国投公司下属企业由区国投公司进行审批,并且由分管副总签字或盖章。出租审批表格式详见(附件)
三、进场流程
(一)资产转让
账面净值3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转让项目,由产权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进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同意转让批准文件;
2. 资产评估报告;
3. 资产评估备案表;
4. 其它相关资料。
进场项目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后开展交易。交易完成后,由产权方报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表提交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资产租赁
出租期限在8年及以内且需进场交易的资产租赁项目,由产权方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进场交易,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资产租赁审批表,详见附件;
2. 资产明细表;
3. 其它相关资料。
进场项目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开展交易。
四、公告期限
1.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 资产租赁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延期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各主管部门审批工作提供行业指导,交易中心具体负责交易业务。
2. 产权交易所发生的投诉由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 本实施细则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4.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有新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请于2022年10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的形式送无锡市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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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陆大枋;联系号码:81173524
传真:81173514
无锡市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0月17日
滨湖区国有资产交易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区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18〕5号)、《无锡市滨湖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锡滨委发〔2021〕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滨湖区国有资产交易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区属及各镇(开发区、街道)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或企业)。
二、审批权限
1.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交易所包含的区级及以下国有企业300万元以下的资产转让项目,由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审批,并且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出具同意资产转让批复;区国投公司下属企业由区国投公司进行审批,并且由分管副总签字或盖章,出具同意资产转让批复。
2.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交易所包含的区级及以下国有企业8年租期及以下的租赁项目,由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审批,并且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区国投公司下属企业由区国投公司进行审批,并且由分管副总签字或盖章。出租审批表格式详见(附件)
三、进场流程
(一)资产转让
账面净值3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转让项目,由产权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进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同意转让批准文件;
2. 资产评估报告;
3. 资产评估备案表;
4. 其它相关资料。
进场项目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后开展交易。交易完成后,由产权方报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表提交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资产租赁
出租期限在8年及以内且需进场交易的资产租赁项目,由产权方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进场交易,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资产租赁审批表,详见附件;
2. 资产明细表;
3. 其它相关资料。
进场项目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开展交易。
四、公告期限
1.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 资产租赁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延期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各主管部门审批工作提供行业指导,交易中心具体负责交易业务。
2. 产权交易所发生的投诉由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 本实施细则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4.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有新规定的,依照其规定。